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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包括職業病)而引致受傷或死亡的補償責任。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僱主。
參考資料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淺釋本條例的主要規定。

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法例條文,請瀏覽互聯網上的香港法例資 料庫 --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強制僱員補償保險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對因工受傷或死亡的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須履行事項
在僱員工作的地方,展示保險通告

 
禁止事項
禁止事項
不得扣減僱員的收入作為支付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費用

禁止事項
不得與僱員訂定任何形式的協議或合約,用以免除或減少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補償責任

禁止事項
不得在保險通告內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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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報意外事件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須在指定期限內,以適當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因工死亡的個案,在意外發生後7天內呈報
  • 因工受傷的個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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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僱員補償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在受傷的僱員放取病假期間,於正常發薪日,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正常收入的五分之四

須履行事項
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療,否則須向受傷的僱員支付醫療費用,但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3的每天最高付款額為限

須履行事項
在勞工處處長確定補償金額和發出證明書後21天內,支付補償給受傷的僱員

 
禁止事項
禁止事項
不得在補償申索解決前,或勞工處處長簽發有關評估證明書前,解僱因工受傷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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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