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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有關的附屬規例是香港對工業界工人的安全及健康提供保障的主要法例,其應用範圍包括工廠、飲食場所、建築地盤、貨物及貨櫃處理區、維修工場及其他工業工地。

參考資料

請按此處以取得有關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進一步資料。

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例的詳細內容,可參閱互聯網上有關香港法例資料庫,即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應呈報工場及建築地盤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應呈報工場(1)的地址、名稱及在該工場內採用之工序或操作性質。
  • 有關應呈報工場(1)的地址、名稱及在該工場內採用之工序或操作性質的任何更改。
  • 有權管理或控制該工場之人士之身份。
須履行事項

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當任何建築地盤展開後)-

  • 該建築地盤的地址、承建商的名稱及建築工程的性質。
(1) 應呈報工場即-

  1. 任何工廠、礦場或石礦場;及
  2. 任何處所或地方,而在其內是進行或擬進行危險行業或附表所列行業者,
但不包括《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所指定的建築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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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要求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根據有關規例的要求提供安全設施以防止工業危險。

須履行事項

遵從有關規例對各種行業所要求的急救程序及急救物品。

須履行事項

在應呈報工場採取適當的防火措施,包括提供滅火器具及維持逃生路徑。

須履行事項
確保建築地盤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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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