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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旨在就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及操作作出管制。

須履行事項
須履行事項

僱用委任檢驗師檢驗鍋爐 / 壓力容器及在使用前將鍋爐 / 壓力容器向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即勞工處處長登記。

須履行事項

將登記號碼刻印在鍋爐 / 壓力容器上。

須履行事項

取得由委任檢驗師發出的鍋爐 / 壓力容器效能良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fitness)。

須履行事項

僱用持有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的合資格人士操作鍋爐 / 蒸汽容器(steam receiver)。

須履行事項

向監督(Authority)呈報任何鍋爐 / 壓力容器的意外及欠妥之處。

 須履行事項

僱用委任檢驗師在使用鍋爐 / 壓力容器前檢驗及定期檢驗。

須履行事項

向監督(Authority)呈報已出售或出租的鍋爐 / 壓力容器。

 
參考資料

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例的詳細內容,可參閱互聯網上有關香港法例資料庫,即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2003 |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 2008年12月4日